深圳小产权房之买卖合同效力

  来源:http://www.51xcqw.com发布日期:2018-06-23浏览次数:424

摘要:上周小编接到一位深圳本地朋友的电话,他说

 
上周小编接到一位深圳本地朋友的电话,他说本来自己在村里拥有一套深圳小产权房,大约80平方米,现因二胎的出生而显得拥挤不够住了。前段时间找了村里另一户人家买了一套小产权房,签订了合同。没想到这才没多久,那位村民反悔说不卖房子了,签的合同没效。小编这位朋友就想问下,到底他们之间签的合同有没有效力。对此,小编找了一位法律的朋友咨询。
这位深圳经济律师朋友说,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深圳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。
法律规定:
(1)《宪法》第10条规定: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属于集体所有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
(2)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》(国办发(1999)39号)第二条规定: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,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;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;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,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,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。
(3)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》(国办发(2007)71号)规定,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。
律师朋友说: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,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、买卖,根据私法原理,法无禁止即可为,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,因此,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签订深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,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,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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